一、事项名称:公共场所以及新、改和扩建的公共场所选址和设计卫生许可
二、设定依据:
1、行政法规: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》第4条;
2、部门规章: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第22-24条
三、申请条件: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》(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)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、改建、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"卫生许可证"制度。"卫生许可证"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。
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。第二十六条公共场所进行新建、改建、扩建的,应当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,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;
四、办理材料:
1、卫生许可申请书;
2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;
3、经营场所平面图、地址方位示意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;
4、卫生管理制度;
5、卫生管理机构及职责;
6、从业人员体检和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;
7、监测、检验报告及卫生评价报告书;
8、卫生设施设备的配置明细表;
9、工商行政部门核准企业名称的通知书;
10、从业人员名单及分工。
五、受理地点:政务中心卫计窗口
六、办理时间
工作日办理
(夏季8:00—12:00,15:00—18:00)
(冬季8:00—12:00,14:30—18:00)
七、办理时限:20个工作日
八、联系电话:0354—4133906
九、办理流程:受理—审核—审批—办结
十、收费标准及依据:
收费依据:晋价行字(2007)248号
收费标准:场所评价费每平方米0.6元,小于1000平米按200元收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