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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共场所以及新、改和扩建的公共场所选址和设计卫生许可
发布时间 :2015-07-15 16:13:24   作者:本站编辑   来源: 本站原创  浏览次数: 62  

 

一、事项名称:公共场所以及新、改和扩建的公共场所选址和设计卫生许可

二、设定依据:

1行政法规: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》第4条;

2、部门规章: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第22-24

三、申请条件: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》(198741日国务院发布)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、改建、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"卫生许可证"制度。"卫生许可证"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。

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。第二十六条公共场所进行新建、改建、扩建的,应当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,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;

四、办理材料:

1、卫生许可申请书;

2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;

3、经营场所平面图、地址方位示意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;

4、卫生管理制度;

5、卫生管理机构及职责;

6、从业人员体检和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;

7、监测、检验报告及卫生评价报告书;

8、卫生设施设备的配置明细表;

9、工商行政部门核准企业名称的通知书;

10、从业人员名单及分工。

五、受理地点:政务中心卫计窗口

六、办理时间

工作日办理

(夏季8:00—12:00,15:00—18:00

(冬季8:00—12:00,14:30—18:00

七、办理时限:20个工作日

八、联系电话:03544133906

九、办理流程:受理—审核—审批—办结

十、收费标准及依据:

收费依据:晋价行字(2007248

收费标准:场所评价费每平方米0.6元,小于1000平米按200元收费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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